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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电商行业新闻之国家工商总局:网购电子产品打开bao装不影响退货:
1月11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将从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根据《办法》内容,消费者购买电子电器类产品时,若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bao装,
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七日无理由退货。
对于部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比如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 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办法》明确,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如无确认,网络商品销 售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对于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京东自营到底是谁在经营?京东官方这样说:
今天上午,一则“京东自营不等于京东商城自己经营”的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
京东自营和京东自己经营含义不同
原来是去年5月份,一消费者在京东商城购买京东自营商品后,认为商品与描述不符,存在虚假宣传的嫌疑,于是把京东商城的注册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京东电子商务公司)”诉至法院,
却在诉讼中得知京东自营的商品并非京东电子商务公司经营销售。该消费者所购商品的销售主体为京东海荣公司,于是起诉被驳回。
今天上午,京东官方微信号对此事做出回应,称“京东的自营就是京东集团子公司的自营就是京东自营”。这句话要理解起来着实费劲。
京东的官方微信写道:
因为这几天北京某法院向媒体通发的一个新闻就说:京东自营不等于自己经营。理由是京东集团旗下具备自营商品销售资质的有十几家子公司,比如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京东海荣贸易有限公司、
沈阳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等。以后每家子公司销售的商品只能说是“某某子公司自营”,而不能一概说是京东自营……
凤凰科技也向京东相关负责人了解情况,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是京东集团的子公司之一,只提供商品信息展示的平台服务,不是销售经营主体,实际销售是由京东集团的子公司京东海荣公司经营销售。
在案件审理中,京东电子商务公司曾向法庭表示,“自营”为京东集团自营而非京东商城自营,具体的销售主体由京东集团根据订单具体情况确定,即根据消费者所在区域、商品库存量等,
由京东集团自行决定开发票主体及发货公司主体。
法院则认为,销售主体的模糊会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目前销售模式下,消费者只能通过申请开具发票才能得知自营商品销售者的真实情况,这一披露方式存在明显瑕疵,容易误导消费者,
在发生纠纷时也容易发生起诉主体的错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2016年12月,朝阳法院向京东电子商务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公司在网站页面显著位置对“自营”等专有概念作出明确解释,所有商品销售页面均应披露销售者详细信息,并将销售授权书在明显位置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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